「通」是普遍,「告」是陳述、告知的意思。凡是機關團體有政策、措施或者重要事項要普遍通知公眾人士,就可以使用通告類文書。通告類文書大致包括通知、通告、佈告和公告幾種。至於啟事,性質雖然和通告接近,也有陳述、告知的意思,但是所陳述和告知的事情,與公眾的關係不那麼密切,主要是發文者本身有事情希望引起外人注意,不一定對公眾構成甚麼影響。
通知通常用來傳達一些比較簡單直接的事情,比如機關團體用來通知開會或者繳費,使用範圍比較狹窄。很多應用文專著都沒有「通知」這個類別,或是把通知與通告視為可以互相替換的文種;因此會議通知有時候等同於會議通告,繳費通知則經常以單據或者表列的形式發出。
至於公告,則是面向社會大眾的,一般由政府機關發出,目的在宣佈重大事項或者重要政策。
通告和佈告的形式和作用很接近,分別主要在於發佈的方式和範圍不同。一般來說,通告是機關團體向一定範圍的民眾或者員工公佈應當注意或者應當遵守的事項時所用的文書,多數是直接發出或者寄出的。佈告則會張貼在佈告板或者其他當眼的地方,供有關人士閱覽。
此外,佈告通常是機關團體對受其制約的民眾或者員工所發的,目的在公佈政策、措施或者重要事項,因此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
最不具備約束作用的是啟事。不少啟事是由個人發出的,比如尋人啟事、遺失啟事、轉讓啟事等。
通告和佈告都以公佈政策、傳達信息為主要目的,因此行文必須簡明扼要,其中佈告既以張貼的形式發佈,為方便民眾閱讀,行文尤其需要精簡清晰,篇幅以短小為宜。此外,通告和佈告的受文者或是機關團體的員工,或是一般民眾,對象比較廣泛,因此所用的語言應該盡量簡明通暢。啟事由於面向一般大眾,語言更應該淺白簡潔。
內容方面,通告、佈告和啟事通常都包含標題、正文、結束語、下款和日期五部分。
佈告的標題一般比較簡單,可以只寫上「佈告」(或寫作「布告」)兩字,也可以加上發文機構的名稱;通告的標題則往往比較詳細,通常會扼要交代通告的性質、內容,或者發佈部門。啟事的標題通常只指示了啟事的性質,不會交代發文者。
正文用來交代所要發佈的消息,有時候會先說明發文的原因、目的,或發文的依據,才正式進入主題;但有時候也可以直接說明需要民眾周知或者遵守的具體事項。
正文結束後,傳統的做法是用結束語來終結全文,例如「此佈」、「特此知照」、「特此通告」、「以上通告學生會全體會員」等。
在一般情況下,通告和佈告的下款和日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下款必須清楚交代發文者所屬機關團體的名稱,以及發文者的職銜和名字。
| 項目 | 通知 | 通告 | 佈告 |
|---|---|---|---|
| 應用範圍 | 傳達比較簡單直接的事情,如開會或繳費 | 公佈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情(事務性質比較濃厚) | 公佈政策、措施或重要事項(法制、約束力比較強) |
| 發文者 | 機關團體 | 機關團體 | 機關團體 |
| 對象 | 團體成員或公營服務對象 | 團體成員(範圍較佈告大) | 團體成員(範圍較通告小) |
| 發佈方式 | 傳閱或郵寄到受文者手上 | 傳閱、郵寄、張貼 | 張貼在當眼地方 |
| 內容結構 | 沒有一定結構 | 標題、正文、結束語、發文者、日期 | 標題、正文、結束語、發文者、日期 |
| 詞語 | 意義及用法 |
|---|---|
| 玆 | 「現在」的意思。一般用在句子開頭,與動詞連用。如:「玆定於 X月 X日......」、「玆根據公司條例......」、「玆公佈詳情如下」。 |
| 此佈 | 「這就是所要佈告的」的意思。用在正文後面,作終結正文之用。 |
| 特此通告 | 通告的結束語,用來終結正文。「特此通告」後面不必說明受文者,如果改用「以上通告」或者「右通告」(直式),就必須指明受文者。 |
| 敬請...為荷 | 「荷」有承受恩惠的意思。「為荷」就是承受恩惠,表示感謝,通常在正文的最後部分,敦促對方有所行動以後作為句子的結尾,以表示感謝。 |
| 仰各知照 | 在古代的下行公文裡,「仰」有命令的意思,「知照」指通知、關照。佈告屬於下行公文,因此,傳統的佈告在結束正文時要求下屬知曉並遵行佈告的內容,就會用「仰各知照」一語。 |